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浈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311021985********,中专文化,户籍地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路**号,现住韶关市浈某某**栋**。2020年4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收到案件材料后,即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经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核实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酒后驾驶粤F*****号小客车沿浈某某前进路由北往南行驶至五里亭大桥桥底附近路段时,被执勤的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从唐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8.5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被不起诉人供述及辩解,视听资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悔罪表现较好,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其行为未造成他人人身、公私财产等损害结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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