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检刑检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88月**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331011988********,苗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湖南省吉首市,现住吉首市九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吉首市公安局以吉公(交)诉字[2020]0381号移送审查起诉的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我院于2020年9月24日收到卷宗2册。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和尚某某等人在乾州盛世豪庭旁边的“1874”清吧喝酒,期间被不起诉人喝了两瓶啤酒,次日0时许驾驶湘******黑色雷克萨斯SUV车载其老婆从盛世豪庭出发往九龙山庄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人民南路乾州245队邮政银行路段,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某某血液检测出的乙醇含量为105.14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抓获经过、酒精呼气式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尚某某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吹气、抽血照片。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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