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二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2日被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15时许,唐某某酒后驾驶湘******号小车开车撞坏嘉隆酒店大堂门,办案民警将其带至交警大队执法办案区并对其进行抽血乙醇检测,乙醇检测结果为152.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照片、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查询、申请书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和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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