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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二部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单元****号,住成都市高新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0日21时49分,唐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白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成都市成华大道十里店路由东向西往十里店路口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成华区成华大道十里店路与二仙桥北二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挡下检查,经对唐某某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其结果为134毫克/100毫升。民警遂将唐某某带至成都市第六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检验,唐某某的血样乙醇浓度为134.6毫克/100毫升,唐某某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到案后,唐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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