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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检一部刑不诉〔2021〕Z9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75********,汉族,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8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17日15时38分,被不起诉人康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往惠安方向行驶行驶至**红绿灯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2月18日经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鉴定,康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6.80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标准。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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