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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市中检刑检刑不诉〔2020〕Z68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 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021974********,汉族,大专文化,自由职业者,户籍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乐山市市中区**乡**村**组**号。2020年7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晚上,唐某某酒后驾驶川******号小型轿车从乐山市市中区岷河北街出发,经凤凰路北段、岷江三桥往关庙乡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海天假日半岛小区外路段时被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查获,21时3分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40mg/100mL,民警随即将唐某某带至乐山市市中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同时无其他违法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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