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530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中江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20年5月20日、2020年6月10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及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中江县兴隆镇唐家寺鲜毛肚火锅店内吃饭并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雷某某往中江县辑庆镇方向行驶。于当晚21时许,唐某某驾驶该二轮摩托车在中江县兴隆镇财富未来城附近被执勤民警挡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21.6mg/100ml。民警随即将唐某某带至中江县兴隆镇卫生院提取血样并送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检验。经鉴定:所送“唐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15.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坦白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