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2020年4月13日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21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酒后驾驶陕E21P30号小型汽车,沿县城五陵路由西向东行驶到八福村东时,被蒲城县公安局盘查的交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唐某某被查获时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92.0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酒精血检含量刚过标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减轻、免除处罚情节,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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