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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2198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镇**村**组。

本案湖南省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唐某某醉酒后驾驶湘M*****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东安县白牙市镇同心路铁路桥路段时,被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行警察查获,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83mg/100ml。到案后,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资料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含量测试报告、现场检测报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查获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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