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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1〕8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011993********,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园**号宿舍**,经深圳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12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6日23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陕G5****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街道****酒店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2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19.04mg/100ml。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9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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