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460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5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工作单位为**(深圳)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镇**村**路**号,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区**社区**村**坊**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3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湘B99****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宝安区107国道新桥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唐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7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02.42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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