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坪检刑不诉〔2020〕Z104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86********,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镇**村**街**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6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了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已向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3时09分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5P****号牌小型汽车搭载杨某某、李某某行驶至深圳市坪山区**街道**路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唐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3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36.91mg/100ml。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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