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0〕254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21977********,汉族,高中文化,打工,家住湖北省利川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V****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在玉某市玉城街道的道路上行驶,途经楚城线12km+100m处时,被公安民警设卡查获,后被带至医院抽血检测并依法传唤到案。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当日凌晨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mg/100ml。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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