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1〕207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安徽省宿州市**县**镇**村**庄*组***。因本案,于2021年1月20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元。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9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F*****的小型轿车从桐乡市**镇**广场出发行驶至**路**所北侧时因群众报警被查获。民警处警至现场,发现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身上有酒气,对其进行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28mg/100ml。民警遂依法将其带至桐乡市第一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并送嘉兴志源司法鉴定所鉴定。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1、血检结果103mg/100ml;2、归案后如实供述;3、自愿认罪认罚。综上,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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