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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五垦检刑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0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五某某市**小区,个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被五某某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五某某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02时09分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醉酒后驾驶新A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五某某市富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富强路与青湖路路口处时,被五某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经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检测,从送检的标注为唐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酒精吹气检测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新交司鉴定中心[2020]法毒鉴字第WQJ008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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