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一部刑不诉〔2020〕1911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3199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22时30分左右,被告人唐某某酒后驾驶川FK****小型普通客车沿德阳市区长江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长江路大桥西头路段时被例行检查,发现其涉嫌酒驾,遂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酒精含量为90.8mg/100ml。后将其带至德阳市第五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所送 “唐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93.2mg/100ml。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查扣的涉案款物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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