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63********,壮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武某某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武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0日21时21分许,唐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桂B****1号小型轿车在武某某武宣镇城北路汽车总站路段处被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依法对唐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经检测,唐某某的酒精含量结果为90mg/100ml。后民警带唐某某到武某某中医院进行抽取血样,并将血样送往柳州明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经检验,唐某某送检血液乙醇含量为138.82mg/100ml。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并经来宾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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