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113041981********,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毕业,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街**号**幢**单元**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2时49分,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5****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广州市海珠区新滘西路进西畔里市场大街北75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从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84.5mg/100mL。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实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唐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基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对唐某某作不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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