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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身份号码5113041981********,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毕业,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号**幢**单元**号。本案于2020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2时49分,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5****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广州市海珠区新滘西路进西畔里市场大街北75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从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84.5mg/100mL。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实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唐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基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对唐某某作不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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