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从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乡**村**组,现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村**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七星市场附近的大排档吃宵夜喝酒后,在次日凌晨1时39分许,驾驶一辆号牌为湘MV****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河东南路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抓获经过、酒精呼气检测照片及检测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供述;
3.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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