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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刑不诉〔2020〕131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年11月1日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20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ZK****的小客车搭载李某某,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381省道下行30公里310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8.2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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