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225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111993********,布依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区**花园**阁**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莞城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询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2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醉酒(经检验,唐某某的血中乙醇含量为143.00mg/100ml)后驾驶一辆粤S9****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东莞市南城区东莞大道辅道四环立交桥对出路段时,被南城交警大队设岗查车的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书,扣押清单等书证,执法记录仪视频,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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