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诉刑不诉〔2019〕27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81976********,汉族,小学,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川******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宜宾市南溪区上正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官仓街路口处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唐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0.5mg/100ml。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唐某某的血样进行检验鉴定,检验出其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浓度为87.5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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