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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叙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叙永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镇**街**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41976********,汉族,高中文化,经商,现住叙永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一朋友家饮酒后,驾驶牌号为川******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四川省叙永县叙永镇香颂湾出发往叙永县十字口方向行驶,当日20时20分许,行驶至叙永镇新区和平大道处时,被执勤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经对唐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2毫克/1O0毫升;经提取其血样进行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6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综上,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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