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宿县检一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22199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住新疆温宿县温宿县**佳苑**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温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3日被温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酒后驾驶新NE9***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温宿县复兴大道莱茵湖畔小区大门口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血液中酒驾含量为8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做相对不起诉。
温宿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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