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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398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340822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案庆市大观区**镇**村**组**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7月2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1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酒后驾驶皖H2B****号小型轿车沿本市九洲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富华里路段时,被交警设卡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0.7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抓获经过等书证;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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