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519970530****,汉族,中专毕业,洛阳欣念****,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登封市徐庄****,现住洛阳市廛河区****。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2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唐**醉酒后驾驶豫C5****号小型轿车行至镇平县平安大道万隆城附近处时,被执勤民警发现并当场查获。经依法定程序对唐**血液进行乙醇鉴定,其乙醇含量为117.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血液乙醇含量较低,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对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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