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虎检四部刑不诉〔2020〕270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51986********,侗族,初中文化,原系泉州市**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族**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 年8月14 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补充侦查,同月29日该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8月,李某甲伙同李某乙、傅某甲、南安市**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谢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假冒苏州**日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爱生活”牌卫生巾等产品,由李某乙对外销售给李某丙、黄某甲、曾某某、黄某乙、李某丁等人,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600万余元。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系李某甲经营的泉州市**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员工,负责生产卫生巾片料。在明知李某甲、傅某甲等人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情况下,根据其安排参与运送卫生巾片料、包装等犯罪环节。
2020年8月13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在唐某某带领下在傅某甲住处将其抓获。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自愿认罪,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扣押的“爱生活”卫生巾、包装材料等物证(照片);
2. 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人口信息、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3. 证人傅某甲、傅某乙、谢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苏州**日用品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鉴定证明;
5.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制作的搜查、辨认、提取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一般立功、从犯、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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