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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保险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玄检诉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88********,汉族,初中肄业,**集团**,出生地:安徽省六安市,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镇**村**组。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庄某某(另案处理)作为被保险人或者与被保险人共谋,伪造交通事故,并指使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冒充驾驶员,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保险理赔款,其中唐某某参与6次,骗取保险理赔款共计人民币16170元。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驾驶证、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臧某某、袁某某、曹某某、张某某、庄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

5.手机转账截图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从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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