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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祁检公诉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65********,汉族,小学文化,运输司机,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街道**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4月23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19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驾驶湘******轻型自卸货车,沿322国道由西往东行驶至祁东县玉合街道洪丰村中海油加油站路口时,被害人张某某在右侧非机动车道行走,因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驾驶机动车对行人避让不当,致使湘******车辆在往右甩尾,车辆右后侧将被害人张某某撞飞,造成被害人张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由于未发现车辆撞到人,未下车察看,后驾车直接驶离现场。2020年2月28日00时许,祁东县公安局交通大队民警依法将被不起诉人带回调查,被不起诉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如实供述。

2020年4月16日,祁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案发后,被害人家属与唐某某就民事部分达成一致意见,赔偿被害人家属426000元损失(保险金额部分从保险公司理赔款中一次性付清),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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