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防区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031997********,汉族,大专文化,务工,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15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驾驶的桂P****9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防城港市防城区黄岗坳洪昌加油站门前路段行驶时,与韦某甲驾驶、搭载韦某乙的桂P****2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韦某甲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7时20分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唐某某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唐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韦某甲在此事故中无责任。到案后,唐某某和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人民币991141元(其中由唐某某支付230000元人民币、保险公司支付761141元人民币)的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犯罪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但案发后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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