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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8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镇**村**号,现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1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牌号为湘******二轮女式摩托车沿平江县三市镇集镇兴三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兴三路新大洲本田摩托车店前路段时,与同向行走的行路人孔某某相撞,孔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平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孔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拨打急救电话并随救护车送被害人至医院就医,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父亲在医院拨打了报警电话。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经民警口头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12月24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与被害人孔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被害人近亲属出具了请求免予追究唐某某刑事责任的报告。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本案属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较轻,且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对其免除处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的近亲属请求免予追究唐某某的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04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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