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公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湖南省南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22196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居住地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村路**号**栋**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2月1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大通湖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大通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4日20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湘******的二轮摩托车沿大通湖区大通湖大道自东向西行驶至益阳市公安局大通湖分局前路段时,与自南向北斜着横过道路的行人赵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赵某某受伤。案发后,赵某某被送往大通湖区人民医院抢救,后又转至南县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后经益阳市赤沙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赵某某死亡原因考虑因交通事故中受损伤致颅脑损伤、脑挫裂伤而死亡。经大通湖交警大队认定,唐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赵某某负次要责任。
2019年12月14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案发现场向赶到的民警自动投案。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并请求对唐某某免于处理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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