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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村户口,个体经营者,家住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岳池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6日18时32分,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驾驶川XF****“田野牌”轻型普通货车在岳池县酉溪唐家坝村2组村级公路鱼塘前路口倒车时,因观察不力,碰撞路上行人张某某,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岳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唐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主动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已赔偿受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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