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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交通肇事案)(唐某某)(公开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831990********,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镇**村,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4月17日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0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驾驶冀B*****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B****挂号挂车沿沿海高速引线由北向南行驶至石门至荒佃庄高速引道17公里200米(昌黎县张刘庄)时,与公路南侧非机动车道内准备横过公路的行人贺某某相撞,造成贺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唐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就民事部分已达成赔偿协议,被不起诉人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本案属过失犯罪,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系初犯,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二)、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对唐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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