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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串通投标案)_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公诉刑不诉〔2020〕279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19197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宁波*甲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地浙江省余姚市**镇**村**号,住宁波市鄞州区**幢**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2月18日被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至2016年11月,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经营宁波*甲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期间,借用宁波*乙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宁波**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资质,多次指使其单位员工张金某某、林某某等人以上述公司名义在本区医疗设备采购招投标中进行围标,通过该方式先后在北仑区小港医院、北仑区第二人民医院、北仑区中医院医疗设备采购中中标,金额共计人民币2 259 8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第一、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犯罪数额较小,情节较轻

第二、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系自首,认罪悔罪表现明显,且又系初犯,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免除刑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

申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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