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女,202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2000********,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叙永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宜宾市**学院**栋**宿舍。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诈骗案,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6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8月7日重报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7月间,李某某在网络平台发布虚假“粉丝投资返利”信息,后使用唐某某的微信账号收款,骗取被害人马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人民币6888元、被害人李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人民币240元。李某某后将诈骗所得交由刘某甲保管及使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刘某甲系在校学生,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刘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