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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乙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道检刑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道县**教师,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6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欧某某,湖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乙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晚上,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自行车,因操作不当摔倒在道县寿富大道陈树湘纪念馆门口路段道路上。20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唐某乙驾驶湘******小型轿车从道县寿雁镇开往道县县城途经道县寿富大道陈树湘纪念馆门口路段,因唐某乙驾驶车辆不注意观察道路情况,未能及时避让倒地的黄某某及无牌二轮电动自行车,导致从黄某某身上碾压过去,造成黄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认定被不起诉人唐某乙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发后,被不起诉人唐某乙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其妻子唐某甲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事实经过。

2020年11月26日,被不起诉人唐某乙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和解协议,唐某乙赔偿被害人家属48万元人民币,被害人家属对唐某乙谅解,同意不追究唐某乙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不注意观察道路情况及避让行人、非机动车,导致发生致1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害人晚上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摔倒在道路上,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过错,可以酌情减轻被不起诉人的责任。唐某乙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已经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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