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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乙、陈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检察院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10626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住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5日晚上22时许,唐某甲给唐某乙打电话抱怨其因收取团年费被黎某某欺负。正在金山镇一KTV唱歌的唐某乙接到电话后认为长辈被人欺负,遂叫上一同唱歌的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等人驾车前往黎某某家。到了黎某某家门口后,唐某乙在门口喊门无人应答,便用脚踹开黎某某家院门后进入,继而又将堂屋门踹开,然后推门进入黎某某家卧室。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等人跟随进入黎某某家卧室,后唐某乙先动手打李某某,紧随其后的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谭某某(另案处理)对黎某某实施殴打,之后唐某乙又去殴打黎某某,李某某遂从厨房拿了一把菜刀,进入卧室看见唐某乙等人还在殴打黎某某,在持刀乱挥舞中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耳朵部位砍伤,后黎某某拿过菜刀后在扬手的过程中将唐某乙面部划伤。经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黎某某、李某某两人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唐某乙、陈某某两人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被害人黎某某、李某某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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