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36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4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汉市**镇**村**组,现住广汉市**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1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川F0****号红旗牌小型轿车,从广汉市南丰镇经航天大桥左转行驶至广汉市自然资源局门口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民警将其带至广汉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mg/100ml。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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