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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哈某某诈骗案)_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鄯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哈某某,女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2219******3726,维吾尔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鄯善县**乡**村4组,无前科。2018年1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鄯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鄯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11月11日告知受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询问证人,听取受害人的意见,以及进行补充鉴定、复验复查等,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9日对被不起诉人哈某某做精神病鉴定,2020年3月11日鉴定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后,于2020年3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鄯善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1、2017年12月14日,受害人热某某因家庭琐事与老公发生矛盾后,将此事向被不起诉人哈某某倾诉,被不起诉人哈某某以宗教为幌子称自己能够解决此事,并以此为由在鄯善县新楼兰社区内骗取了热受害人依某某4200元钱,后用骗来的钱给自己女儿治病。

2、上述事情发生几天后,被不起诉人哈某某给受害人热某某打电话称有急事儿要和其见面,见面后被不起诉人哈某某吓唬受害人热某某称 “梦见其孩子将遇到灾害,要尽快想办法解决此事,不然的话其孩子的性命将无法保住,要想保住孩子的性命必须准备5000元现金和孩子一件衣服”,受害人热依某某信以为真后将5000元交给了被不起诉人哈某某。其用骗来的钱还了房贷。

3、上述事情发生半个月后,被不起诉人哈某某带着孩子衣服找到了受害人热某某,将孩子衣服还给受害人时称:“前面给的5000元解决不了孩子的事情,让其再准备5000元钱,如果不给钱其孩子性命将无法保住”,受害人热某某再次给了被不起诉人哈某某5000元钱。其用骗来的钱还了债务。

4、被不起诉人哈某某将骗取的5000元钱花光后,又想骗取受害人热某某的钱,联系受害人热某某时称:“再准备点钱一定可以解决孩子的事情,同时谎称办完事将之前的钱全部退还给受害人热某某。受害人热某某从亲朋好友那借了3300元后将钱给了被不起诉人哈某某。其用骗来的钱还了车贷。

5、被不起诉人哈某某给受害人热某某的老公打电话称: “你老婆欠我10000元钱,让她赶紧还债”,后受害人热某某的老公给了10000元钱让其赶紧还债。被不起诉人哈某某得知受害人热某某有钱了以后给其打电话称:“自己准备做一个80万元的生意,做好了可以挣到12万元的利润,现在还差10000元钱,你把钱给我后前面给我的钱全部还给你。受害人热某某将钱给了被不起诉人哈某某后,其到现在没有还钱。

经我院审查,并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哈某某涉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哈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吐鲁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鄯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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