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哈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哈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3261992********,藏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甘肃省武威市人,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批准,于2020年4月13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4日08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哈某某酒后驾驶甘A9****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兰州市安宁区省道201线北环路西入口时,被交警支队安宁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43mg/100ml;经九四O医院安宁分院抽取血样、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哈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2.66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哈某某归案后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