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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哈某危险驾驶案)_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焉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哈某某,曾用名哈某,男,蒙古族,1989年**月**日出生于新疆焉耆县,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公民身份号码:6528261989********,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新疆焉耆县**乡**站**号。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焉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焉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4日2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哈某某酒后持“C1”型驾驶证驾驶新M-A****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焉耆县**乡**队***路段处时,被焉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案发后,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焉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院  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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