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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哀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监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哀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镇**村**组,现住**镇**村**组**号,无业。因涉嫌吸毒,于2017年3月16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区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吸毒,于2017年9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琶洲派出所行政拘留并处社区戒毒。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哀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6日决定将本案退回监利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8月24日监利县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监利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4月1日下午4时许,哀某某途径**乡**村**号王某某家门口时,发现在院内停放一辆红色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哀某某发现被害人家中无人,遂将摩托车从被害人院子里面推出来,驾驶该辆摩托车沿毛市镇高速连接线的方向行驶,最后将摩托车藏匿在容城镇三闾村一组沿河北路北侧的桦树林里,随后离开桦树林。再次返回时发现摩托车遗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监利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证据不足。本案盗窃物遗失,无法对盗窃物作价格鉴定,难以认定数额较大,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哀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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