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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和某甲非法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和某甲,男,196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62********,白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镇**村委会***村。2020年8月8日,因涉嫌非法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兰坪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坪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和某甲涉嫌非法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间,被不起诉人和某甲在兰坪县**乡***村委会下方澜沧江边“采里拱”处,打捞到两件疑似榧木原木(水冲木),并在江边用油锯把两件疑似榧木原木初加工,后请村民拉运至**乡**8村和某乙家深加工成13件规格材,欲加工成餐桌自用。2020年7月24日,经举报后,民警在和某乙家中查获13件疑似榧木规格材。经云南怒江绿峰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和某甲非法加工的涉案的13件规格材树种均为红豆杉科榧木属的云南榧,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涉案木材合计材积为0.1529m³,立木材积(蓄积)为0.3873m³。

另查明,2020年8月5日,被告人和某甲经民警电话传唤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归案经过、扣押笔录及照片、涉案木材保管说明及照片等;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3.云南怒江绿峰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照片;4.证人和某丙和某丁、和某戊等人的证言;5.被不起诉人和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和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和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被告人和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和某甲不起诉。

扣押在兰坪县森林公安局营盘派出所的涉案13件榧木规格材由兰坪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没收;扣押的涉案手提电刨机1台、油锯1台依法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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