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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和某某故意伤害案)_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和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79********,白族,大学本科,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镇**路**号**幢**单元**室。2020年10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和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和某某到兰坪县新看守所下方银塔公司项目部结算工钱时与项目部经理袁某某发发生争执,和某某就用一根架塔用的“斜撑连板”打了袁某某左腋下一下,致袁某某受伤。经昆明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袁某某此次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查明,案发后和某某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和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和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铁板一根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怒江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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