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某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和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67********,纳西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玉某纳西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丽江市玉某纳西族自治县**镇**社区**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玉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由玉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和学成,云南滇西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玉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和某乙涉嫌非储存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
玉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和某乙结识了时任丽江市**局局长杨某甲,2010年犯罪嫌疑人杨某甲寄存了一支小口径枪及小口径子弹在和某乙家中。和某乙收到杨某甲寄存的小口径枪及子弹后,将该枪及子弹还有枪支外包装一起存放在其位于玉某县**镇**社区**村**组家中卧室的衣柜后面。在将杨某甲寄存的枪支及子弹存储在家中期间,和某乙曾为了调整该枪的准星,使用杨某甲寄存的小口径枪及子弹在自己家附近的山林内射击过两发子弹。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玉某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和某乙不起诉。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丽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