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呷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21980********,藏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县,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石渠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刑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呷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许,温波籍男子呷某某从哥哥果某某(音择)手里以1800.00元购买了一仿六四式手枪、10枚弹药,购买后因打靶消耗了7枚弹药,剩余3枚弹药、一支仿六四式手枪一支藏匿至今,至今主动上交至公安机关。后经甘孜藏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犯罪嫌疑人呷某某持有的枪支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送检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7.62mm“51式”手枪弹的非军用,非制式手枪,具有杀伤力。
本院认为,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8条规定的行为,但1.本案犯罪嫌疑人呷某某属主动上交枪支。2、犯罪嫌疑人呷某某认罪态度好,经警综平台查询无犯罪前科。3、犯罪嫌疑人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呷某某作情节轻微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