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周淑玉敲诈勒索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25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经济开发区**村**号,住莱西市**路**号,青岛**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日环,山东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2020年1月26日、2020年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莱西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8月26日晚,犯罪嫌疑人史某甲以史某乙偷其果园中的葡萄、梨为由,纠集他人窜至史某乙果园及附近对史某乙及其子史某丙实施殴打。事后史某甲向史某乙敲诈“赔偿费”人民币10万元,史某乙弟弟史某丁找中间人李某某向史某甲妻子周某某求情,后由周某某出面向史某丙敲诈人民币3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莱西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明史某乙连续多年偷盗史某甲、周某某果园水果的证据不足,史某甲、周某某采取何种手段威胁、敲诈史某乙的证据也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李某

2020年4月22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