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路**号,暂住深圳市福田区**栋**单元。因职务侵占嫌疑,于2018年11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7日,本院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起,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深圳***有限公司任业务员,其职责是以公司名义销售旅游产品和财务工作。2017年10月至11月间,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公司规定,私自收取客户李某某等应支付给公司的旅游费67748元,后离开公司并取消与公司的联系。
2018年11月12日21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市**区**街道**栋**单元**房抓获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同年11月15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家属归还67748元给深圳***有限公司,取得该公司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且案发后已全额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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