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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诈骗案)_贺州市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 (绰号“马龙”),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02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某某,住平某某********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黎雄兴,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

本案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被害人周某乙位于贺州市平某某**镇**村的房屋被政府征收丈量面积,被不起诉人周某甲以能帮助周某乙获取政府更多补偿款、更多更好的回建地为由,要周某乙给钱“跑关系”,周某乙信以为真,多次通过现金、ATM存入或者现金通存至周某甲处或者周某甲指定的农业银行账户(尾号****,户名陈某某)和八步东盈村镇银行账号(尾号****,户名黄某某)处共计219600元。2017年周某乙政府征地拆迁补偿款公示下发后,周某乙发现被骗便找周某甲要钱,周某甲退回周某乙三万元。

2020年3月25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周某甲及其家属陆续退赔周某乙及其家属共计24万元,周某乙对周某甲予以谅解。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和被害人周某乙是堂兄弟关系。

本院认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周某甲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承认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周某甲及其家属退赔周某乙及其家属共计24万元,周某乙对周某甲予以谅解,周某乙和周某甲系亲属关系。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贺州市平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贺州市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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